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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trici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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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和敬 发表于 2010-11-11 22:14: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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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軍 发表于 2010-11-11 22: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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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軍 发表于 2010-11-11 22: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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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841005 发表于 2010-11-11 22: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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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841005 发表于 2010-11-11 22: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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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841005 发表于 2010-11-11 22: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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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841005 发表于 2010-11-11 22: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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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s 发表于 2010-11-11 22: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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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841005 发表于 2010-11-11 22: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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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s 发表于 2010-11-11 22: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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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s 发表于 2010-11-11 22: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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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s 发表于 2010-11-11 22: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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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s 发表于 2010-11-11 22: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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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随光明 发表于 2010-11-11 22: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外国人的宗教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保护境内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宗教界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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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随光明 发表于 2010-11-11 22: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条 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外国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社会团体邀请,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应邀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应该遵守该场所的管理规章,尊重该场所人员的信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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